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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構徵才

2013-05-01 09:38

產業類別: 公家機構徵才
機關: 臺北市政府
職務名稱: 市府暑期工讀(102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
需求人數: 340 人
截止日期: 2013/05/13
工作地點: 台北市
聯絡人: 吳小姐 
資格: (一)基本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國內各大專校院現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五專須四年級以上學生、四年制技術學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不包含延畢生、夜校生、假日進修部學生及研究生)。
2.其本人、父或母其中1人,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者。
檢附證明文件:
(1)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學生證應蓋有101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無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影本或由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101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3)最近3個月內(102年5月6日往前回溯3個月申請者)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需包含備註欄資料,包括遷徙時間、婚姻狀況、存歿等相關異動資料)。

(二)除具備「基本條件」外,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錄取:
1.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獨力負擔家計者意指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
檢附證明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15歲至65歲之間)之戶籍謄本(102年5月6日往前回溯3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需包含備註欄資料,包括遷徙時間、婚姻狀況、存歿等相關異動資料)及無工作能力證明,如家中成員有在學、入伍、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應提供在學證明、重大傷病卡、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或ICF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2.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0年至102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中高齡指年滿45歲以上者,民國57年5月13日以前出生者)。
檢附證明文件: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0年、101年或102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一)。
3.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0年至102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0年、101年或102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身心障礙者手冊或ICF身心障礙證明 正反面影本1份。
(3)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一)。
4.父或母其中1人曾於100年至102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目前尚在失業中,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1) 100年、101年或102年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證明影本1份。
(2)戶籍謄本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3)無工作切結書(如表一)。
5.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檢附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2)中低收入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6.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檢附證明文件: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或ICF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
7.本人為原住民者:
檢附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8.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
檢附證明文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勞保明細表及求職證明書
長期失業者:係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工作內容: 協助市府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但不得經手財務及危險性工作。

*工作時間
一、102.7.10~102.8.23共45天。
二、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每週休2日。

*工讀生應遵守規定:
一、報到時應攜帶學生證正本予用人機關查證。
二、工作期間應遵守機關服勤規定。
三、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公務洩密等情事,除由服務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外,並視情節輕重逕函就讀學校處理。   
證照: 資料未填寫 
福利: 一、月薪1萬9,050元,工讀期間45天(1.5月),每人給薪新臺幣2萬8,575元。
二、請假依本府102年度大專校院暑期工讀生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一覽表規定辦理。中途離職者按當月實際在職天數給薪(含例假日)。
三、工讀期間所需交通、膳宿及自付勞保費均由個人自行負擔。
四、另配合94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本府按月提繳工資6%為工讀生提繳退休金,工讀生亦得在其每個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工讀生於工讀期間均應加入勞工保險;至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故本工讀期間,請自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不再由用人單位投保。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一、婚假需檢具結婚證書、喜帖或戶籍騰本。
二、喪假需檢具訃文。
三、病假超過2日以上者,需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附檔: 3c5c6351-e316-45fc-b25a-ddd00286c82b.doc 
備註: *錄取名額:
(一)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203名。
(二)由本府人事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137名,其中10%名額(14名)原則上保留予原住民學生。

*報名方式與日期
(一)報名方式:
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親自送達:請依所附報名表(填寫範本,請參考就業服務處網站:https://www.eso.taipei.gov.tw/),詳填個人資料後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掛號郵寄至: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1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求職服務科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未依格式辦理者視同資格不符,不接受補件;重複報名者其資格審查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擇一審查。
(二)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自102年5月6日起至102年5月13日為止(以寄件日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補件方式:102年5月23日上午以簡訊統一通知,並由本處以電話於當日通知3次。102年5月27日前以掛號郵件方式補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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